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杭州市孤独症儿童康复补贴政策如下:
一、救助对象
0到6周岁经鉴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注:上述对象中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县级教育部门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8周岁;
上述对象中具有肢体矫治手术指征的,年龄可放宽至16周岁。
二、救助标准
对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2400元,每年最高24000元。
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高6000元的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明天计划”和“添翼计划”,由民政部门继续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确有需要在省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应在接受康复前1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
县(市、区)残联对相关信息予以审核,涉及低保、 低保边缘家庭的,会同民政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核实。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书面意见,并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三)服务
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县(市、区)残联要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
(四)结算
在省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在各类医疗机构和省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手术或基本康复服务等产生的自付费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发放给监护人。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发放给监护人。